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23民初1998号
原告: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奎溪镇渣滓溪。
法定代表人:曾庆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怀化金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沅陵县官庄镇沃溪村。
法定代表人:谢升高,该公司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湘,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源县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二里岗社区环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黄仁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忠,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力均,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柘溪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柘溪镇桥南路。
法定代表人:熊丰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怀化金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桃源县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柘溪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2019年8月5日,原告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怀化金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怀化金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怀化金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32元,减半收取8216元,由原告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怀化金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献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