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柘溪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怀化金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桃源县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柘溪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23民初1998号
原告: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奎溪镇渣滓溪。
法定代表人:曾庆彬,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怀化金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沅陵县官庄镇沃溪村。
法定代表人:谢升高,该公司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湘,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源县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二里岗社区环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黄仁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忠,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力均,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柘溪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柘溪镇桥南路。
法定代表人:熊丰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怀化金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桃源县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柘溪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2019年8月5日,原告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怀化金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怀化金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怀化金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32元,减半收取8216元,由原告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怀化金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献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