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柘溪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柘溪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羽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财保120号
申请人:湖南省柘溪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盛和电力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柘溪镇桥南路。
法定代表人:肖时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慧,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市羽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景塘家园安置小区C-02栋108室。
法定代表人:刘鹰。
申请人湖南省柘溪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市羽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羽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756761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柘溪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羽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756761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柘溪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蒋忠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易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