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民终1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海燕生态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燕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艾特酒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艳莎,湖南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伟明,男,汉族,1987年3月16日出生,住**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涛,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金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小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庆年,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柘溪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
法定代表人:肖时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少华,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海燕生态饮食有限公司、上诉人**艾特酒吧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郑伟明因与被上诉人**紫金山大酒店有限公司、湖南省柘溪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0)湘0903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湖南海燕生态饮食有限公司的损失尚未查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20)湘0903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海燕生态饮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0元、上诉人**艾特酒吧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0元、上诉人郑伟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陆康彪
审判员 李京伟
审判员 黎 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