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02民初3421号
原告***,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安徽省红太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二路亚父路100号。文书送达地址为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江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红太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红太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撤回对被告许安徽省红太阳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