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4417号
申请人:江苏东***事务所,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和平大道20-1号。
负责人:王静,该所主任。
被申请人:安徽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巢二路亚父段100号。
法定代表人:江李。
申请人江苏东***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东***事务所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江苏东***事务所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东***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款100000元。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申请人江苏东***事务所已缴纳。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鑫瑶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