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固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武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固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05号
原告广州武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冼武杰,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固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广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武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固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武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6.8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姚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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