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执95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固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繁安路600号。
被执行人:上海资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恒南路1325号2号楼206室。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沪0112民初4394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固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537,000.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770.0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1,400.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袁 辰
审 判 员 金联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钱 昕
书 记 员 钱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