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3945号之一
原告:上海固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繁安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资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恒南路1325号2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固缘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资和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向被告公告送达,且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