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民申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宁远县运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
法定代表人:肖某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星,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道县中医院,住所地道县。
法定代表人:何某珍,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阶,男,汉族,1949年1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道县。
再审申请人宁远县运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道县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4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宁远县运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唐军杰
审判员 吴 斌
审判员 张新民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汪亮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