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永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永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07执161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207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永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旭东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朱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