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永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永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207执1614号之二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永联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被执行人安徽永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皖0207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2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 2、本院自2020年7月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根据反馈结果,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55416元,并根据申请,分配至(2020)皖0207执1611号、1612号、1615号。并协助(2020)皖0207执2218号。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在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巢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207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施德雨 审判员  陈旭东 审判员  梅根生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朱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