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市瑞恒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安徽永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022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瑞恒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梅林大道**黄山碧桂园霞塘秋月**团****。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安徽萝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永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湖光路与龟山路交叉口巢湖市水果(蔬菜)批发市场**301铺div>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休宁县。
被执行人*新高,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休宁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休宁县。
本院在执行瑞恒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永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高、***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永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安徽永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黄山市瑞恒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96346.35元及利息(***、*新高、***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永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高、***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共14133.5元,执行费17879元。但均未履行。经查,安徽永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高、***名下无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双方经多次协商,也未能达成执行和解。本院已依法对安徽永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新高、***限制消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1022民初4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