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春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春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春生通信公司)与信带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昌申阳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申阳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103民初552号
原告:江西春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春生通信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中大南路199号君悦青山湖小区3#楼一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89222959T。
法定代表人:周春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滕伟,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710012940。
被告:信带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信带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3398号1幢3层N区3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M05M6C。
法定代表人:井少杰,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涂智鸿,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810033144。
被告:南昌申阳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申阳置业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MA35G1FC0W。
法定代表人:李景斌,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凡,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910150705。
原告春生通信公司与被告信带通公司、申阳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春生通信公司委托代理人滕伟、被告信带通公司委托代理人涂智鸿、申阳置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章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春生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信带通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1180元、违约金10000元及律师费20000元,合计281180元;2.判令被告申阳置业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信带通公司拖欠原告的工程款、违约金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因绿地?南昌朝阳中心1#地块通信光纤入户施工工程需要,信带通公司与申阳置业公司签订《绿地?南昌朝阳中心1#地块通信光纤入户施工工程合同文件》,申阳置业公司为发包商,信带通公司为承包商,合同固定总价为424114元。信带通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与信带通公司签订《绿地?南昌朝阳中心1#地块通信光纤入户施工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南昌市西湖区;工程内容为红线内通信网络工程建设,即从主干网到用户室内的电信、联通、移动三网合一的光纤通信线路建设,负责项目的设计、报建、施工、备案等工作,实现用户电话、互联网的具备正常接入的条件;工程总价按照180元/户计算施工单价,结算时按实际布放户数结算;支付与结算: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按设计方案1952户计算户数,预付工程总金额的30%启动资金,工程完工提交验收备案前,支付到合同金额的60%,信带通公司在工程竣工并报通信质量监督部验收合格并获得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的40%,原告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信带通公司拖延至2018年10月10日才向原告支付10万元预付工程款启动资金。原告组织工人施工,最终该工程竣工,经江西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办事处确认,出具两份《验收备案确认表》(备案标号:NC-BA00570、NC-BA00571),备案意见为1951户宽带工程通信设施是按要求组织验收,符合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已具备接入条件,各通信运营企业自2019年2月4日起可将其接入公用通信网。根据验收备案材料及合同约定计算工程总价为351180元,而信带通公司仅向原告支付10万元启动资金,剩余251180元工程款未按约支付。原告催款无果,信带通公司却表示申阳置业公司作为该工程发包方亦拖欠其工程款,等支付工程款后再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特起诉。
被告信带通公司辩称:我司转包给原告,申阳置业公司拖欠我司工程款,对原告诉请工程款的事实,我司承认的。申阳置业公司应当先付到合同总价的70%,剩下的30%要经过结算。目前申阳置业公司仅支付145000元,不经结算应付296880元,应马上支付给我司151880元,但是申阳置业公司一直未与我们结算,请法庭要求被告申阳置业公司马上办理结算,把应当支付的106028元支付给我司。因被告申阳置业公司拖延结算,视为接受合同金额无需结算。
被告申阳置业公司辩称:我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向我司主张工程款、违约金及律师费无合同及法律上的依据。我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与信带通公司于2018年7月签订施工合同,信带通公司将工程非法转包给了原告,且我司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相对的合同关系;涉案工程属于专业性较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简单的劳务工程,原告不能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信带通公司欠原告工程款所产生的违约金与律师费与我司无关;根据合同相关约定,我司与信带通公司尚未就涉案工程进行最终结算,最终工程款项无法确定,且涉案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的支付期限尚未届满;信带通公司尚未提供涉案工程最终结算金额的对应发票,我司支付款项期限未届满。
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信带通公司将其承包的案涉工程全部转包或分包给原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与被告信带通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被告信带通公司属于承包人、违法分包人;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被告信带通公司仅支付给原告100000元启动资金,剩余251180元工程款未按期支付,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对原告要求被告信带通公司支付工程款251180元、违约金10000元及律师费2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申阳置业公司辩称原告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主张工程款,但根据《最高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94号建议的答复(实际施工人)》,原告确属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故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申阳置业公司称违约金与律师费系原告与被告信带通公司之间的约定,与其无关,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申阳置业公司为发包方,其与被告信带通公司约定涉案工程固定总价为424114元,其实际支付给被告信带通公司145000元,故其应在其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被告信带通公司尚未支付的251180元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信带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春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1180元、违约金10000元及律师费20000元;
二、被告南昌申阳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工程款251180元在其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原告江西春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7元,由被告信带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傅少华
人民陪审员  黄 英
人民陪审员  万立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俊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