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执38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春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中大南路**君悦青山湖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89222959T。
法定代表人:周春生,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信带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沪青平公路**********信用代码:91310120MA1HM05M6C。
法定代表人:井少杰,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南昌申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91360100MA35G1FC0W。
法定代表人:李景斌,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春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带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昌申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赣0103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期间,冻结被执行人信带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昌申阳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86675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信带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昌申阳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8667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中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谌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