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23民初1758号
原告:江西春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高县泗溪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该镇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春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高县泗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处理意见为由,于2018年10月12日向我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春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75元,减半收取计11587.5元,由原告江西春生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余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