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通远机械设备租赁服务中心与天津东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0民初346号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通远机械设备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李明庄村环东北街下坡道。
经营者:***,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天津东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工业园区十二纬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8年2月25日出生,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通远机械设备租赁服务中心与被告天津东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通远机械设备租赁服务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通远机械设备租赁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8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通远机械设备租赁服务中心负担。
代理审判员*金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姜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