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口头裁定书
(2016)赣0827民初1769号
原告***,男,汉族,住遂川县。
被告***,男,汉族,住遂川县。
被告江西明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明基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主动履行完毕,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