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30民初1692号
原告:湖南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住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E-4生产车间101-2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66375059L。
法定代表人:马勇,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地址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6号沙坪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07213915U。
法定代表人:陈剑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龙山县里耶古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住龙山县里耶镇长沙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30753351358L。
法定代表人:彭武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沙坪建设有限公司、龙山县里耶古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73元,减半收取计7,536.5元,由原告湖南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张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勇
书记员陈文韬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