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10750号
原告:湖南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马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铁刚,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新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刘伟平。
原告湖南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新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易 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邝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