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与湖南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5635号 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167号。 负责人:***,系永州供电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南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路27号麓***E-4生产车间101-24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沙市天心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诉被告湖南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湖南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湖南省瑞镇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同意追加。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被告湖南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追加湖南瑞镇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不再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58元,诉讼费减半收取8529元,由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供电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