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9473号 原告:湖南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路27号麓***E-4生产车间101-24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街7号湘雅路街道办事处106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堤湖镇城关。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426元,减半收取4213元,由原告湖南阳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 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