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2民终44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
法定代表人:阎凤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珅,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滨,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七支路**
法定代表人:齐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长松,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丁,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卿卿,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5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5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梁辉
审判员  王新
审判员  刘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郭晓悦
书记员安香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