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新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巢湖市新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皖16民终27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南段**。
负责人:胡大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怡然,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巢湖市新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东路园润园******/div>
法定代表人:包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心文,安徽滳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巢湖市新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给巢湖市新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6万元,该款汇入巢湖市新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内,账号为20000060998510300000147,逾期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二、上述协议第一项履行完毕后,巢湖市新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巢湖市新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一审案件受理费1665元,减半收取832.5元,由巢湖市新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57元,减半收取728.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亮
审判员 朱晓非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欧阳萍
书记员张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