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新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巢湖市新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602民初2155号
原告:巢湖市新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长江东路园润园22幢二单元403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魏武大道南段656号。
原告巢湖市新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吴加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洪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