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新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巢湖市新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81民初2284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6月4日生,巢湖市人,住巢湖市天湖街道望城社区畚箕老村51号,身份证号码342601196406040675。
被告:***,男,汉族,,1977年9月5日生,巢湖市人,住巢湖市光明居委会港口村,身份证号码342601197709050656。
被告:巢湖市新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亚父批发市场B2-46号。
法定代表人:包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巢湖市新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朱月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