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新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巢湖市新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巢民一初字第01166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郭俊斌,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新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安溪,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先林,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巢湖市新湖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家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