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1693号
原告:安徽省巢湖三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南峰北苑A-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05022525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蒙蒙,安徽*****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奉天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亚龙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52015681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巢湖三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奉天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巢湖三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巢湖三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巢湖三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07元,由原告安徽省巢湖三维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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