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铜陵有色股份天马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5民初986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铜陵有色股份天马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解放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8536706H。
法定代表人:*正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胶东,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军,该公司主任。
被告: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二环路**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6771376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健诉被告铜陵有色股份天马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3.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万多春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层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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