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705民初4079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0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代理人:朱光胜,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二环路5699号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朱楼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67713746P。
法定代表人:黄德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照永,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有色股份天马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解放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58536706H。
法定代表人:胡正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胶东,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有色股份天马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光胜,被告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照永、被告铜陵有色股份天马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雷胶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所久工程款人民帀1018101.75元及利息59050元(按照年利率4.35%从2018年4月20日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2、依法判决被告铜陵有色股份天马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被告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建被告铜陵有色股份天马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金口岭矿区废水处理升级改造工程,被告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工程中土建部分转包给原告进行垫资施工。被告铜陵有色股份天马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委托铜陵鑫铜建设监理公司作为建设方代表负责工程现场签证等事宜。该工程经原告组织施工于2018年4月20日已完工并交付使用,且二被告在2018年10月也办理了该工程的骏工备案归档手续。但截止到2019年4月大部分工程款尚未结清,施工过程中增量工程也未给予决算。后本案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开庭后两被告商定并委托安徽鑫铜监理有限公司进行审核,并承诺监理审核后立即支付尾欠工程款。2019年4月29日经原被告三方核定土建工程价款为2115217.94元,扣除税费209616.19元和被告已实际支付887500元,现该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1018101.75元。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认为被告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总包单位依法应当依约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被告铜陵有色股份天马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在未付工程款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但该款在各方结算后经原告多番催讨,两被告仍拒不履行自己义务,百般刁难,推诿,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据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以便能及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及相关材料费用,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并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工程款及利息与事实不符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依法驳回其诉求。
我方与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签订了天马山矿业公司金口岭矿区废水处理升级改造工程,约定了采用固定总价结算方式,现我方已向原告支付887500元,尚欠262500元,且有11500元原为质保金,对此,原告在诉状中也予以认可,因以此作为付款的依据,同时依合同约定原告因提供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我方前置条件。
原告所称该工程已办理竣工备案归档手续,原、被告三方已和定工程价款与事实不符,向该工程并未竣工验收,被告1、2之间也未进行结算,工程量尚不确定。因原告未依约向我方提交工程相关的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致使二被告及监理单位不能进行工程的结算和确认,致使该工程无法验收,同时,在工程量确定及造价明确后,依约我方将扣除相应的管理费、规费,原告也应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付款条件才具备。
被告铜陵有色股份天马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并不知道原告是实际施工人,我公司与被告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面约定的是包干价355万元,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以付了3084636元,还有部份质保金,因质保期未到未支付,目前该工程被告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与我公司进行结算,原告主张我公司对被告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欠其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诉讼费不应由我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6日,被告铜陵有色股份天马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发包人)与被告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之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天马山矿业公司金口岭矿区废水处理升级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铜陵市淮河大道南段768号;……;5、工程内容:天马山矿业公司金口岭矿区废水处理升级改造。6、工程承包范围:天马山矿业公司金口岭矿区废水处理升级改造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全过程。二、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日期为准,总工期为75天。;2、竣工日期:以竣工令为准;3、合同工期:100日历天。三、质量标准:合格。四、签约合同总价与合同总价支付方式:签约合同总价人民帀3550000元。合同总价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5%即人民币887500元。2、工程由承包人调试完成且经发包人试水验收通过后,并完成提交工程竣工资料5日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65%人,即2307500元。3、剩余合同总价的10%即355000元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自发包人试水验收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期满无质量问题5日内发包人一次性无息付清。……等。2017年9月22日,被告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发包人)与原告***(乙方、承包人)签订了《天马山矿业公司金口岭矿区废水处理升级改造工程合同》,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天马山矿业公司金口岭矿区废水处理升级改造工程项目;2、工程地点:铜陵市淮河大道南段768号;……;5、工程内容:本项目土建工作;甲方提供的土建现行图纸(图号:HBDL-FS1703T01-03第一版,包含调节池、组合池、污泥池、设备间土建工程,不含设备电器、预埋铁件、套管及安装等辅助工程),完成此项目所需的所有土建工作。分包模式:合作分包;甲方辅助乙方办理本项目签证工作;业主方同意签证甲方收到签证款后扣除5%税费。二、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7.9.22;竣工日期:2017.11.30;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0天。三、质量标准:合格。四、合同价款: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人民帀1150000元。……14、工程付款:14.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金额的普通增值税材料发票及相关费用发票,由采购中心协助办理。14.2,甲方开工前一周内支付乙方预付款,按合同价的25%支付。进度完成60%以上,甲方支付乙方包干价30%的款项。竣工后支付合同价的30%。竣工决算后支付至工程决算价的95%。余款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七材料设备供应:……16.2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竣工验收后,进行工程量盘点,剩余管件、配件等按照数量计量的材料设备退回甲方管道、桥架、电缆等按照延米计量的材料也退回甲方,1延米以下的按照废料处理所有材料参照施工定额,超出定额损耗部分,按照甲方采购价在工程尾款内扣除。17、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八、工程变更:如发生设计变更,在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调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8、竣工验收:18.1乙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5个工作且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图(甲方设让部门配合)及其他竣工资料。如因乙方原因超过期限,每超过一天按结算价的万分之一进行罚款,但违约金额累计总额应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三。如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按违约处理。竣工验收时间以验收备案会签之且为准。18.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开工后由工程师书面通知乙方。……等。上述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己向原告***支付工程费人民币887500元。2018年9月19日,天马山矿业公司金口岭矿区废水处理升级改造工程现场负责人王军勤向原告***出具《工程确认单》:我单位施工的天马山矿业公司金口岭矿区废水处理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土建部分由***包工包料施工。1、工程量已按照天马山矿业公司金口岭矿区废水处理升级改造项目土建施工图及基础处理施工图施工完毕。经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及相关部门初验收合格,已交付使用运行正常。项目土建工程材料费、人工费及现场相关措施费已由***组织施垫付。2018年10月12日,天马山矿业公司金口岭矿区废水处理升级改造工程经建设单位:被告铜陵有色股份天马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设计施工单位:被告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监理单位铜陵鑫铜建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竣工验收:合格。该案在审理期间,由原告***申请,经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华瑞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天马山矿业公司金口岭矿区废水处理升级改造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人民帀1842757.18元(己扣除屋面保温未做17645.1元,含碎石材料181035.47元)。被告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955257.18元未付。
另查明:被告铜陵有色股份天马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己向被告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帀3084636元。被告铜陵有色股份天马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就天马山矿业公司金口岭矿区废水处理升级改造工程尚未结算完成。
以上事实有尚欠提交的企业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马山矿业公司金口岭矿区废水处理升级改造工程合同》、组织机构表、《工程确认单》、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报告、借付款、单转帐凭证、增值税发票、北京华瑞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结论、谈话笔录及开庭笔录在卷证实,本院予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铜陵有色股份天马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原告***与被告被告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天马山矿业公司金口岭矿区废水处理升级改造工程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本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属于违约行为。被告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偿还尚欠原告***工程款及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铜陵有色股份天马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从证据反映:己向被告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帀3084636元,但被告铜陵有色股份天马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就天马山矿业公司金口岭矿区废水处理升级改造工程尚未结算完成。被告铜陵有色股份天马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原告***的要求被告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及要求被告铜陵有色股份天马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在欠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八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条、>(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955257.18元及利息损失(以工程款人民币955257.1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帀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4月20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铜陵有色股份天马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中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94元,减半7247元;鉴定费60000元由被告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亚玲
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