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重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民辖终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二环路5699号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主楼21层。
法定代表人:黄德喜,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重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丰泽路29号百家乐园一号院10号楼2单元303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玲,经理。
上诉人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重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内0403民初10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条适用的前提是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但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系对涉案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并不涉及涉案项目的不动产本身,故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因此不能按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更为重要的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己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第二十条约定双方纠纷由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移送至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依法裁定撤销(2021)内0403民初102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河北省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河北重华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即涉案工程施工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区,故本案应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由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无效约定。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河北德龙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款项缴纳至原审法院账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洪军
审  判  员   宫学文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秀梅
书  记  员   唐洪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