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济**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3民初260号
原告:额济**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达来呼布镇蒙元文化街蒙源宾馆一层。
法定代表人:雷存英,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强,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聂吉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额济**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额济**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额济**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哈斯苏布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雅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