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济纳旗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额济**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额济**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3民初260号
原告:额济**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达来呼布镇蒙元文化街蒙源宾馆一层。
法定代表人:雷存英,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强,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聂吉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额济**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额济**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额济**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哈斯苏布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雅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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