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民终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那生***,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赛音额妮尔勒,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个体户,现住甘肃省秦安县。
原审第三人:额济纳旗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蒙元文化街蒙源宾馆一层。
法定代表人:雷存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那生***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额济纳旗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21)内2923民初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9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那生***于2021年9月8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那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那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书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97元,减半收取448.5元,由上诉人那生***负担,剩余448.5元退还上诉人那生***。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东升
审判员 李润亮
审判员 任 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鲍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