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济纳旗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额济**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额济**苏泊淖尔苏木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额济**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923民初466号之一

原告:额济**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存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东海,系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磊,系内蒙古居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额济**苏泊淖尔苏木人民政府。

负责人:好斯巴根,系该苏木苏木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赛音额妮尔勒,系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珂玮,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额济**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额济**苏泊淖尔苏木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额济**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7日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额济**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额济**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额济**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额济**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427元,予以退还原告额济**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包毕力格

审 判 员 高  娃

人民陪审员 王 洪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  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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