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济**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923民初464号之一
原告:额济**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存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东海,系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磊,系内蒙古居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额济**苏泊淖尔苏木人民政府。
负责人:好斯巴根,系该苏木苏木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赛音额妮尔勒,系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珂玮,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额济**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额济**苏泊淖尔苏木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额济**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7日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额济**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额济**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额济**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额济**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574元,予以退还原告额济**中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包毕力格
审 判 员 高 娃
人民陪审员 王 洪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 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