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2402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2月10日生,户籍地贵州省桐梓县,现住贵阳市南明区。
被告:贵州航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中山东路中东大厦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9日生,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2楼、20楼、21楼、24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贵州航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2元,减半收取36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