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民初8476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18日生,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威宁县人,住,139××××1237。
委托代理人:趙德文,贵州省威宁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祥荣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文荣,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761387203U。
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威宁县牛棚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7798843591W。
法定代表人:况华虎,镇长。
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男,汉族,1966年9月24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告:钱少勇,男,汉族,1992年9月6日生,农民,住湖北省宜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祥荣建筑有限公司、威宁县牛棚镇人民政府、***、钱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判决结果为依据为由,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蒋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