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祥荣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民初9934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8日生,侗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贵州省石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鹏,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5年8月25日生,侗族,贵州省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祥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六桥街道人民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761387203U。
法定代表人:许文荣,系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祥荣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 正 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阮旭(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