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祥荣建筑有限公司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祥荣建筑有限公司、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黑土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民初5945号
原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祥荣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威宁县六桥街道人民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761387203U。
法定代表人:许文荣。
委托代理人罗永国,男,汉族,1978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华,北京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黑土河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黑土河镇黑土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7761390402K。
法定代表人:马飞跃,镇长。
联系。
委托代理人:管梓七,贵州智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祥荣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黑土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并按补充协议履行为由,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祥荣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45元由原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祥荣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蒋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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