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6民初6563号
原告:***,男,1967年02月1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委托代理人:杨华,贵州众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071036147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祥荣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威宁县六桥街道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许文荣,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761387203U。
被告:杨坤,男,1975年08月2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本院在审理***诉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祥荣建筑有限公司、杨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45元免收,由原告自行退回。
审判员 安华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易忠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