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382执保42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黑龙江省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在xx市xxx院xx局的执行款503510.40元。申请人黑龙江省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唐某名下xGxxxx3号xxxx-xx越野客车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省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扣留被申请人***在xx市xxx院xx局的执行款503510.4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唐某名下xGxxxx3号xxxx-xx越野客车的车籍,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38元,暂由申请人黑龙江省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待案件裁判时,由法院确定最终负担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的(2022)黑0382民初210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