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382执保42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黑龙江省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在xx市xxx院xx局的执行款503510.40元。申请人黑龙江省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唐某名下xGxxxx3号xxxx-xx越野客车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省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预扣留被申请人***在xx市xxx院xx局的执行款503510.4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唐某名下xGxxxx3号xxxx-xx越野客车的车籍,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38元,暂由申请人黑龙江省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待案件裁判时,由法院确定最终负担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的(2022)黑0382民初210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