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382执7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化前,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虎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化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化前应给付黑龙江省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43965元,案件受理费10240元,保全费30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黑龙江省盛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长期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黑0382执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