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5民初2013号
原告:***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新村路6栋1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南州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德合隆北路。
法定代表人:***亚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告:***,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
原告***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南州德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