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建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民终29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建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立伟,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河北省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建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3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北建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立伟,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河北建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3民初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建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