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建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2民初1457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在,住址:廊坊市安次区,电话:1893165696。
委托代理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志勇,男,汉族,1982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固安县。
被告:河北建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803566175272B,法定代表人:徐丽杰。
被告:固安县中盛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5576784255,法定代表人:匡小虎。
委托代理人:赵俊明,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管志勇、河北建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贸)、固安县中盛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联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管志勇、河北建贸给付原告工程款121383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给付原告自2017年11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损失;2、判令被告中盛联创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5日,原告与被告管志勇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包了中盛星河湾16号楼二次结构分项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被告管志勇在该合同上签字确认。工程规模暂定7000平方米,合同单价115元每平米后进场施工,实际面积8440.79平方米。上述工程完工后,被告管志勇称按照合同约定工程量结算,而不是按实际施工工程量结算。应双方核对被告管志勇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21383元。被告管志勇以被告河北建贸、被告中盛联创未向其支付工程款为由,不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一直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连带给付工程款121383元,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原告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和具体理由,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