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4817号
原告承德市宝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和润新城畅园第2幢1单元2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73891939A。
法定代表人张桂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敏,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河北建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三岔口君泰财富广场A区1段第a-1幢1单元19层1-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566175272B。
法定代表人杜法旭,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宝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宝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宝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兴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