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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3民初1817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普集镇五一路剧团院内,现住武功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3XXXX511270035。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佳,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3XXXX708270628,系***之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远航:陕西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陵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80798169J。
法定代表人:陈新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倩,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董梦析,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陵区五泉镇政府,住所地: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03016015004P。
负责人:胡会昌,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孝,该政府干事。
原告***诉被告杨陵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陵区五泉镇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5元(原告已预交1000元),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王 西 江
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
人民陪审员 焦红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文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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