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杨凌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03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8079816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正冬,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X2394667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和土地,房屋产权证号:S20XXXXXX、S20151364、S20151365、S201513**号,面积25117.61平方米,土地证号:杨管国用(2015)第**号,土地面积20094.09平方米。上述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上述土地已设定抵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杨陵区XX路以东,房屋产权证号:S20XXXXXX、S20151364、S20151365、S201513**号,面积25117.61平方米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杨陵区XX路XX号:杨管国用(2015)第63号,土地面积20094.0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