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杨凌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03执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58079816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正冬,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X2394667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8)陕0403民初12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66187.8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47元、执行费689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义务。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0日、5月5日、7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于2019年2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杨陵区XX路以东,房屋产权证号:S20151363、S20151364、S20151365、S201513**号,面积25117.61平方米的房产、杨管国用(2015)第63号,土地面积20094.0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上述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上述土地已设定抵押。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查封财产无法处置,待首封法院处置时,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5月9日调查了被执行人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网签备案合同情况,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名下现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陕西天鑫兔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403执10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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