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昕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胡台新城医院、沈阳新新伟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81民初872号
原告:***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民市站前大街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589362898R。
法定代表人:宋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继伟,辽宁万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律师。
被告:沈阳胡台新城医院,住所地沈阳胡台新城振兴八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101816625185464。
法定代表人:陈颖波。
被告:沈阳新新伟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南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80078481C。
法定代表人:张永伟。
原告***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胡台新城医院、沈阳新新伟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旌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婷婷、人民陪审员孟庆荣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94元,按原告变更后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应为525元,由原告***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4369元,退还原告***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王旌棘
审 判 员  曹婷婷
人民陪审员  孟庆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