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昕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昕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台安县鑫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21执恢220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昕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站前大街119号。
法定代表人:祝威,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台安县鑫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桑林镇农贸市场开发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
申请执行人沈阳昕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安县鑫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辽0321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2021年9月30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2021年10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021年11月15日,本院到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股息、红利,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11月16日,本院到辽宁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1月16日,本院到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1月18日,本院到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月1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3月7日,本院到台安县季花园小区物业查询被执行人住址,经查,无登记信息。
2022年3月9日,本院到台安县××镇农贸市场查看拟评估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2022年3月1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3月17日,经合议庭合议,对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 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远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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